小說再版取得的稿酬是否要與第一次出版的稿酬合并計稅?
創建時間:2025-12-15 09:55
小說再版時取得的稿酬是否要與第一次出版的稿酬合并計稅?
答:這種情況下的再版稿酬不需要與第一次出版的稿酬合并計稅,而是按分次所得單獨計稅,根據國稅發〔1994〕89 號文的規定:個人以圖書等方式出版同一作品,若屬于再版取得稿酬,可按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舉個栗子:
小張首次出版小說獲稿酬 5000 元,預扣預繳稅額為 5000×(1 - 20%)×20%×(1 - 30%)=560 元;后續該小說再版又獲稿酬 4000 元,再版部分單獨計稅,稅額為 4000×(1 - 20%)×20%×(1 - 30%)=448 元,兩次稅款分開計算,互不關聯。
不過這兩次稿酬所得,最終都需在對應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時,與小張當年的工資薪金、勞務報酬等其他綜合所得合并,按年核算全年應納稅額,多退少補。
以下內容參考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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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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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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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稅發[1994]089號_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》
來源:與老板說說